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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多举措激发学院办学活力深化教育综合改革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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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把落实和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激发学院办学活力作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关键,通过下放管理权限,完善工作机制,突出学院办学的主体地位,以激发学院办学活力,增强办学特色。

凸显主体,把学院作为深化综合改革的活水源头

学院是大学最重要的组织,是大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主体;学院治理是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和关键环节,其核心要义是合理界定学院内部决策、执行、监督之间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学院与大学的关系。因此,要推进大学治理向前发展,不仅要实现大学向学院放权,还要推进学院自身治理结构的完善以用好权力。陕西师范大学在推进综合改革进程中,从一开始就把如何坚持“学院办大学”的理念,凸显学院的办学主体、激发学院的办学活力作为首要加以考量和设计;在《陕西师范大学综合改革方案(2015—2024年)》把完善学校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作为改革的首要任务。

深入调研,摸清制约学院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

在开展校院两级管理改革中,学校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召开各方面座谈会、深入学院调研征求意见建议,赴高水平大学调研成功经验做法等形式,深入了解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机制、影响激发学院办学活力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及师生最关心的问题。通过调研情况来看,学校的权力过度集中在职能部门,各个处室掌握资源的权力过大;学院作为办学的主体,缺乏应有的自主权,影响了学院激发活力,办出特色;学院党组织在抓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人才工作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对一些职责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学校制订出台了《陕西师范大学学院工作规则(试行)》,将涉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人、财、物以及各类资源配置的自主权下放到学院;理顺学院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关系,构建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

重心下移,为学院发展松绑减负放手

为激发学院办学活力,学校赋予学院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事管理、国际交流合作、财务管理、资源配置、社会服务等九个方面的自主权,为学院改革发展松绑减负。

——履行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责任。学院党委(党总支)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发挥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指导教师党支部、本科生党支部、研究生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落实人才培养自主权。学院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主制订并组织实施本科生、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本科教育教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创业教育;鼓励学院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落实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自主权。实施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人制度,学院根据国家需求和学科发展需要,自主制订学科发展规划,找准学科定位,凝练学科方向;自主调配使用学科建设总经费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积极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和科学前沿,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凝练研究特色,组建研究团队,设立研究项目;组织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的培育、申报、建设和评估工作。

——落实国际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自主权。学院自主开展与国(境)外大学、学院、研究机构合作办学,建立实质性合作伙伴关系;组织教师和学生出国(境)进修、访学、交换与攻读学位的工作;主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办暑期学校。支持学院自主开展教育、培训与服务等活动,提升学院的美誉度和影响力;围绕国家和区域重大发展需求,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高端智库和协同创新中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国家和区域重大决策提供咨询与服务。

——下放学院人事管理权。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编制、岗位数量、结构、聘用程序和聘用基本准入要求,做好人员选聘、培养、考核、评聘等工作。具体包括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常规补充、“预聘制”教师、非事业编制人员选聘工作;教师关键三级及以下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五级及以下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管理人员(辅导员)正科级及以下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开展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教师关键三级及以下岗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下放财务管理、资源配置权。学院自主合法合规使用本科生与研究生业务费、基本运行费、基础发展费及学院事业发展收入经费等,自主分配学院综合管理与发展津贴及自筹经费。对拥有的公用房、仪器设备、实验平台、图书资料等具有使用和调配权。

理顺机制,确保学院权力依法依规有效行使

随着学校下放人、财、物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学院实现自主发展、激发办学活力打开了改革通道。学院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后,还必须接得住、用得好。

——明确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学院行政班子职责。根据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学校对学院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学院行政班子及院长的职责范围。此外,学校提出“党员院长应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院长担任党委委员”,以强化学院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学院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

——健全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这是党和国家首次明确高等学校院(系)组织的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学校对学院实行的工作机制作了规定,即学院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院长和行政班子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发挥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作用。学院加强制度建设,制订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决策机构的实施细则,规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围绕学院拥有的管理权限,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管能力。

(来源:2017920  陕西省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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